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3-045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2-14
标  题: 关于《铁岭县大青蜂窝煤加工厂煤炭破碎、筛分及中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2-14

关于《铁岭县大青蜂窝煤加工厂煤炭破碎、筛分及中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审批

铁岭县大青蜂窝煤加工厂:

  你公司报来的《铁岭县大青蜂窝煤加工厂煤炭破碎、筛分及中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我局收悉。《报告表》编制符合《环评法》及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选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内容,你公司必须认真按以下审批意见落实: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蔡牛镇大青东村,从事煤炭破碎、筛分及中转,总占地面积8919m2,建筑面积4380m2,建设内容为储煤车间、生产车间、办公室、仓库等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万元。

  二、必须按《报告表》要求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期日常管理:

  1、废气:(1)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筛分机(1台)、破碎机(1台)置于封闭式生产车间内,装载机在破碎机和筛分机投料斗处投料,筛分机和破碎机采用密闭皮带运输,投料口及出料口上方均设置集气罩,筛分、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80%),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99%)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排放;(2)煤炭堆放粉尘和装卸粉尘,本项目年贮存煤炭80000t,全封闭式储存,地面硬化并在上方安装喷淋装置,除车辆进出装卸煤炭时,车间均关闭车间大门(扬尘控制效率达到74%以上),所有煤炭均存放在全封闭车间内;(3)道路运输扬尘,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厂区道路路面的清洁和相对湿度,对运输道路要进行定时洒水抑尘。严禁汽车超载超速,厂区入口设置车辆洗车平台对车辆轮胎及车身冲洗,不得带泥上路。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汽车装载能力,严格控制汽车装载量;煤运输过程中要加盖篷布;限制车速,经过村庄时,要低速行驶,禁止鸣笛,最大限度减少车辆煤尘抛洒;(4)车间内自然沉降粉尘,定期清扫,日产日清。(5)无组织废气,项目无组织废气厂界达标排放。

  2、废水:(1)项目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委托清掏。项目不设食堂和宿舍,无餐饮废水产生;(2)项目喷淋系统用水、道路洒水抑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冬季厂区内地面清洁将积雪倾洒于地面再进行清扫)。

  3、噪声防治:(1)运输车辆在厂区内为低速行驶状态,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厂区鸣笛。(2)装卸时减少装卸机械的运作时间,快速有序的完成作业,降低噪声影响时间。(3)合理设置车间布局,将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尽量布置在厂区中部。(4)首选先进低噪声设备,提高机械装配精度,减少机械振动和摩擦产生的噪声,防止共振。(5)对必须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操作人员,发放、佩戴防噪耳塞,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6)沿厂区内道路两侧及空白区域种植乔木,并辅以树、 灌、草等相结合的形式,降低噪声对附近敏感点的影响。(7)生产车间四周墙壁设置吸、隔声措施,安装隔声门。

  4、固体废物防治:(1)生活垃圾设置固定垃圾桶/箱,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2)布袋除尘器收尘(袋装)和车间沉降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3)沉淀池经沉淀后的污泥,泥浆等定期进行清掏干化后,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4)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按照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贮存场所,贮存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严禁乱堆乱放和随便倾倒,一般固废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散落地面。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5)建立一般固废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1次/年,变化时及时变更。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1次/月。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1次/批次)。(6)废机油置于专用容器内(密闭,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强度)与废机油桶(桶加盖,桶底加垫)分类(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间(不得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危废贮存间严禁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危险废物时,应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危险废物定期清运处理时,应交由有危险废物清运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签订危废处理协议,保留相关来往单据)。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危废贮存间设置防风、防雨、防晒、防盗等措施。(7)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建设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对重点防渗区(危废贮存间、沉淀池、蓄水池、洗车平台区)、一般防渗区(旱厕)、简单防渗区(办公区、厂区路面、仓库、生产车间等)设置防渗措施。

  6、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减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7、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定期演练。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建立风险源档案、环境应急处置预警系统。

  四、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重点管理级别、简化管理级别),按照相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登记管理级别的无需填报)。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运营,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七、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工艺、性质、规模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变更上述因素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需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