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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
1.5事故分级及标准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后,镇政府根据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总指挥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书记、副镇长(镇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任担。
2.4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镇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镇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牵头,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及时将综合情况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4.2事故调查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4.3危害控制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4医疗救治组
由镇卫生所负责,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确定救治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4.5检测评估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测评估组,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4.6维护稳定组
由派出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4.7新闻宣传组
由镇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8专家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视事故性质成立专家组,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定性,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9其他工作组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委统战部、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会同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三、监测预警、报告评估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信息报告范围
向市级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
(1)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4)认定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3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其他监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结合实际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继续收集提供相关信息。
(6)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
3.2.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先期评估
3.3.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3.2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四、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应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响应程序
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I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由县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并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国家、省、市指挥部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重大级别(II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由县指挥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并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较大级别(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一般级别(IV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地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县食全委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指挥机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
(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7)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8)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9)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机构应当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组织,要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2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六、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2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信息相互通报值守电话,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采集沟通和有效利用,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6.6宣传教育与培训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应急演练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七、附则
7.1预案管理
乡镇政府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铁岭县平顶堡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