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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凡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凡河镇政府各村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7-12

凡河镇政府各村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凡政办发〔2022〕32号

各村、镇政府各部门、双管单位:

  现将《凡河镇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凡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凡河镇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镇政府工作职责

  第五条 镇政府全面负责本镇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制度保障体系。

  (五)设立政府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及奖励等资金投入。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镇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镇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协调指导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镇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镇安监办,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政府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镇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一)镇安监办

  1.负责起草全镇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橡胶、建材、机械、轻工、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根据镇政府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的综合监管工作,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和统计分析工作。

  7.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8.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镇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

  10.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内容。

  11.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将防治职业病危害纳入劳动用工合同。

  12.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1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14.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15.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16.协调镇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对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17.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全镇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18.承担镇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镇工业办

  1.加强电力行业和通信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县工信局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2.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军工和造船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镇教育办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接触危险品的劳动或组织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在学校场地从事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4.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镇派出所

  1.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的隐患排查;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3.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实施消防检查;负责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审批。

  6.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7.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相关部门。

  8.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五)镇司法办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积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立法制规,严格安全生产领域规范性文件审核,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六)镇财政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镇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全镇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负责监督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

  3.研究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的经济政策。

  (七)镇国土办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沙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资源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八)镇环保办

  1.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2.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九)镇村镇办

  1.负责全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城镇供水、燃气等行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4.负责本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5.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十)镇交通办

  1.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隐患的治理。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1.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工作。参与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负责全县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

  3.负责农村生物质气化、秸秆燃气和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镇水利站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河道、堤坝、排水站汛期安全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全镇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3.负责河道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联系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本镇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沙、取土的行为。

  (十三)镇林业站

  1.负责所属山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镇护林防火工作。

  2.拟定镇林业站安全生产计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

  (十四)镇文旅站

  1.负责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2.负责全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镇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工作。

  4.负责拟订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镇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五)镇卫生院

  1.负责协助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

  2.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六)镇市场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各级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5.负责全镇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冷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七)各村(含支委)

  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本村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对所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含废品回收站)、公司企业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针对无正规经营手续的经营者,依法告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执意不听劝阻者及时上报工商及相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并查封。如发生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做好人员疏散及现场保护工作,并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同时做好群众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条 镇政府和安委会每年向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镇政府及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要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镇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