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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特困人员供养
办理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每人每月874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每人每月620元执行。
护理补贴:全自理148元;半自理296元;全失能592元。
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
(一) 大甸子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大甸子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二) 调查核实过程中,大甸子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 大甸子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大甸子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大甸子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大甸子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大甸子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
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大甸子镇人民政府办公大厅
联系方式:7888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