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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标准自2018年起,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为伤残的每人每年增至5760元,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为死亡的每人每年增至7320元。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3.曾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曾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二、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扶助对象请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三、去哪儿办理?
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去办理。
四、申请时间及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时间?
每年从1月份至4月10日进行申请,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享受人的手中。
五、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六、是否可以代办?
可以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