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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2)提供拟途径线路图、时间设置、车辆证明和货物证明等申请材料。
二、设立依据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四、许可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已经取得拟通行路段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车辆通行路线、时间审批许可意见。
(2)有市政道路桥梁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提供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许可:
(1)未取得拟通行路段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车辆通行路线、时间审批许可意见。
(2)没有市政道路桥梁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无提供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申请材料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申请表》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行驶路线、时间的审批意见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法定办理时限:5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