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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2-21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2)提供拟途径线路图、时间设置、车辆证明和货物证明等申请材料。

  二、设立依据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四、许可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已经取得拟通行路段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车辆通行路线、时间审批许可意见。

  (2)有市政道路桥梁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提供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许可:

  (1)未取得拟通行路段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限车辆通行路线、时间审批许可意见。

  (2)没有市政道路桥梁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无提供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申请材料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申请表》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指定行驶路线、时间的审批意见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法定办理时限:5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