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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二、申请材料:1 申请书(原件);2 砍伐、移植、剪修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原件);3 申请单位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原件);4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发改部门项目立项建设批复;5 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500;6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件及施工红线图)。7 属于市政工程的,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附图);8 树木(绿地)全景彩照及近景彩照;9 树木移植安置方案;10 交砍伐、移植树木赔偿款收据。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3、审批股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法定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