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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1. 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法人需提供);3. 施工方案及图纸;4. 较大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5. 申请人身份证;6.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流程:1.申请;2.现场勘察意见;3.办结。
法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增补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