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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辽宁浩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昭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2215807215839
地址/住址:铁岭县工业园区懿路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