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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李立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立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211221xxxxxxxx0315
地址/住址:铁岭县阿吉镇魏家窝棚村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未按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铁市环责通字【2025】05-16号)进行整改,再次将养殖粪污放至养殖场北侧沟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