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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铁岭县新业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艳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221MA0TPM4A70
地址/住址:铁岭县阿吉镇陈平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沈阳大唐陶瓷有限公司(企业位于沈阳市法库县)生产过程产生的195吨抛光泥和脱硫泥及瓷砖碎片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代码:SW06),擅自堆放在厂区内东南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88判定标准:【35.5%(对环境影响程度: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0%(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1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15.5%(企业类型属于微型企业)】×(10万元×3)(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65万元整【壹拾万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