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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
经营者:李科,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住址:铁岭县腰堡镇范家屯村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正在使用配制碱水清洗油罐车,清洗废水通过罐车车尾一根黑色管,流入一个你自行挖建的坑内,坑内未见采取防渗、防漏、防雨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铁岭市范家屯洗车点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意见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5-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属中自然人标准为-20%,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16%,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的11%,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1%(日排水量不足1吨),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得出罚款金额(16%+11%+1%+5%-20%)×100万=13万,最终罚款金额为13万元,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