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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昂拓普(铁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朝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7JCJRM6B
地址:铁岭县懿路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8月办理环评报告表,但至今未进行环评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27日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5-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判定标准百分值在1%-15%之间,裁量为1%;(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判定标准百分值在21%-30%,裁量为25%;(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判定标准值为0%;(整改情况)及时停止建设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判定标准百分值0%;企业类型属于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0%之间,裁量为-5%。三项合计百分值为21%,经评估企业总投资额为516.3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16.3万元×5%计25.815万元,最终罚款金额为25.815万元×21%,共计5.4211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伍万肆仟贰佰壹拾壹元伍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