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姓名:铁岭县鑫泽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尚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221MA0UDXFA2X
地址/住址:双井子镇高家窝棚村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西北侧堆存大量物料(约10000吨煤矸石)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5-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