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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财京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00673787442L
地址: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进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查阅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出水在线监测数据氨氮、总氮、总磷日均值均超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经县生态分局24小时连续采样检测,结果显示COD37mg/L,氨氮13.5mg/L,总氮17.8mg/L,总磷0.19mg/L。其中氨氮排放标准为8mg/L,超标0.69倍;总氮排放标准为15mg/L,超标0.19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质监测报告》(铁县环监水字(污水)2024WS025)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2024年5月7日向县生态分局提交听证申辩申请免于处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该案件集体讨论,对你单位听证意见给予采纳。
鉴于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结合你单位对存在问题后续整改、情节轻重程度、日常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意愿。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免除壹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