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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铁岭天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秋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221701874675F
地址/住址:铁岭县新台子镇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进入厂外园区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5-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0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陆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