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4-0365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7-01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5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铁岭县新台子镇昕兴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永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2213186507919

  地址/住址: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村

  我局于20243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我局2024年3月2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养殖场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6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