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4-0315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6-13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1号
发文字号: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1号 发布日期: 2024-06-1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1号

泰石节能(沈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21093208133F

  地址:铁岭县懿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学国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生产线脱硫塔循环回水损坏(约10天左右)导致含铁量较高的脱硫水飞溅进入1号生产线脱硫塔西侧下方管网井内,水体呈红色该管网水最终流入厂区北侧总排排出。经铁岭县生态环境检测站对企业北侧厂区外总排口取样,检测结果显示COD超标44倍、氨氮超标60倍、总氮超标93.4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铁县环监水字(污水)2024WS016】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5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48,超标两倍以上(20%),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11%;再次(2023.6.8)实施违法行为的10%;得出罚款金额(20%+10%+11%)×100万=41万。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