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4-0315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2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7号
发文字号: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7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辽宁天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佩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221MA10FWY63T

  地址/住址:铁岭县腰堡镇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5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6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5-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7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