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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运达砂石厂: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21MA102HFP6C
地址:铁岭县镇西堡镇养马堡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丽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堆放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1判定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