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4-0314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6-06
标  题: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0号
发文字号: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0号 发布日期: 2024-06-06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第05-20号

铁岭县双树子煤矿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006896691339

  地址:双井子镇双树子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隋国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1-2023年年度原煤生产量分别是53.13万吨、58.36万吨、51.02万吨,均超出原环评审批年产30万吨设计产量,依据《污染环境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第二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矿井及配套选煤厂60万t/a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5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1、7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陆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

  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