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明宇: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铁岭县平顶堡镇椴木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明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租用厂地,同年开工建设,已建成一条机制砂生产线(包括振动筛、水轮、传输带、投料斗),生产机制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1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处罚人民币:贰仟贰佰贰拾柒元伍角整。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