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ssthjjtlxfj/2024-0231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2-15
标  题: 关于《铁岭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2-15

关于《铁岭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5月,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铁岭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从2023年5月18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明确了加强正面清单管理责任,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实见效。

  2023年3月2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辽环发〔2023〕8号),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工作。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更好的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铁岭市生态环保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起草了《铁岭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实施细则》出台意义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更好的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有效地解决环保“一刀切”问题,实现重点保障、精准帮扶、激励守法、精准化、科学化治污。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纳入程序、纳入及移出条件、管理及帮扶要求、正面清单企业环保管理要求、执法监管方式等内容

  (一)纳入程序

  各县(市)区分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荐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

  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纳入申请。

  (二)纳入及移出条件

  1.企业主动申请纳入正面清单的,应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并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各分局应将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守法模范企业,优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3.化工、电镀、印染、钢铁、铸造等重污染企业一般不纳入正面清单。

  4.集中填埋或焚烧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污水的企业或项目不纳入正面清单。

  5.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各县(市)区分局对存在移出情形的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报市生态环境局。移出信息在市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日,对因主体灭失移出清单的企业可直接进行公示移出。

  (三)管理及帮扶要求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各县(市)区分局应组织力量对正面清单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

  (四)正面清单企业环保管理要求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要建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设立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其他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明确相应人员负责环保管理工作。

  (五)执法监管方式

  应当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结果一并公开。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环境问题线索;存在环境问题被要求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

  正面清单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含应急响应事件)的,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据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移出正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