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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餐饮油烟污染该哪个部门管理,如何整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餐饮油烟污染的监管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即一是环保部门,二是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