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2021-06-30
标  题: 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6-30

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岭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铁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五)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县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县生态环境局可报请县政府批准,或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局、县文旅局、县气象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各工作组工作职责见附件2)。 

  (二)县级专家组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县环境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辐射防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局维护并动态更新。各乡镇可参照建立各地环境应急专家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现场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与监控  

  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预防工作  

  1.加强风险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发现环境安全重大隐患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

  2.加强预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重点河段、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和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乡镇、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备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风险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开展区域、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5.加强应急联动。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6.加快平台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放射源、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三)预警  

  1.预警分级及发布、调整、解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特别严重(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级)、一般(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识,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预警支撑系统  

  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环境应急预警平台、环境应急处置系统、环境应急事件评估系统。

  (五)信息报告及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报告时限和程序。县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或者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2.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信息报告渠道。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级、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响应分级  

  1.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级、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生态环境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县生态环境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县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三)响应措施

  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做好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2.指挥协调级、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派出专家和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相应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污染处置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并听取专家意见,不断调整和优化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7.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8.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9.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县政府新闻办及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10.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报告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编制。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同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事件责任企业应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赔。

  六、应急保障

  (一)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铁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二)经费保障

  县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按照辽宁省财政应急保障有关规定安排解决。日常运行保障资金,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行、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应急技术支持及专家聘用等工作资金,按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同时督促行政区域内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特点,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四)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五)人力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县、乡镇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六)技术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县级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预警平台,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七)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八)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县(区)环保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九)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应急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十二)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七、奖惩

  (一)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县生态环境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及简本,并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3年1次,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时间为1年1次。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铁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我县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二)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三)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四)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五)向县委、县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六)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二、指挥部成员工作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人武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及驻仁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县工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成品油、电力等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回复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辽宁省省财政应急保障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县住建局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县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对水利工程及所辖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县文旅局: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卫健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认定“中毒”情况。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

  县应急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生产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

  县市场局: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设计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医药等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回复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县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资局: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外的网上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县各新闻单位的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应对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三、各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负责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

  (二)应急监测组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

  (三)污染控制组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

  (四)事件调查组

  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纪委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等。

  (五)医疗救治组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牵头部门: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市场局。

  (六)应急保障组

  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七)治安维护组

  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交通局、县市场局、县人武部。

  (八)宣传报道组

  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牵头部门: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文旅局、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