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scjdglj/2023-0343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12
标  题: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3〕37号
发文字号: 铁县市监处罚〔2023〕37号 发布日期: 2023-06-15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3〕37号

  当事人:铁岭县熊官屯镇上峪卫生所(董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52421122117D6001

  住所(住址):铁岭县熊官屯镇上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12211974XXXX3013

  联系电话:134XXXX8308

  2023年5月24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熊官屯所执法人员对铁岭县熊官屯镇上峪村卫生所(董宝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卫生所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于2023年5月25日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4日依法对铁岭县熊官屯镇上峪卫生所(董宝龙)药品验收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在2023年5月8日我局已对该单位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铁县市监责改[2023]7-001号给予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卫生所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法定代表人:董宝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卫生所负责人基本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卫生所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的违规行为立即予以改正。

  当事人的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理》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县市监罚告[2023]3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理》第九条第二款“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等,并经验收人签字。”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未建立药械采购档案或者采购药械无验收记录,以及记录内容不真实、完整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对未建立药械采购档案或者采购药械无验收记录,以及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处罚裁量阶次从轻情形的裁量因素,裁量标准为500以上650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铁岭县熊官屯镇上峪卫生所(董宝龙)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理》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完整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24家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沈、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