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scjdglj/2024-0515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1-11
标  题: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4〕54号
发文字号: 铁县市监处罚〔2024〕54号 发布日期: 2024-11-11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4〕54号

  当事人:辽宁国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61214938B

  住所(住址):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件号码:2110211975XXXXXX28

  本局接到投诉人投诉当事人生产的国威豆干包装袋上有2个生产日期。接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检查现场在公司成品库内未见被投诉的国威豆干成品(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检查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威豆干成品(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出厂检验报告。经对当事人办公室主任的询问,投诉人投诉的当事人生产的豆干上有2个生产日期的情况属实。经当事人办公室主任确认当事人购买的豆干实物证据通过紫光灯手电可以看到在“威”字下面有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9日。出现这种情况是应当事人的客户要求同一箱内不能有不一样日期的产品。当事人在包装前将生产日期打印,然后进行真空包装、灭菌。可能之前有的包装袋没用完,就把已经打印的日期擦去,再重新打印上当天的生产日期。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经我局调查,能够确认有重复日期的国威豆干产品为投诉人提供的国威豆干1袋。该种国威豆干的成本价为1元每袋,销售价为1.25元每袋。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国威豆干(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的包装上通过紫光灯查看可见在国威豆干的“威”子下面有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9日,两个生产日期相差9天,该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提供了国威豆干(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豆干生产工艺为将包装袋先行打印上生产日期后进行真空包装,灭菌,已经打印完生产日期但没使用的包装袋擦去生产日期重新使用并打印上生产当日的日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材料,证明有投诉人投诉当事人生产的国威豆干标注了两个生产日期。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库存无国威豆干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

  3.询问笔录(2024年5月22日,证明当事人生产国威豆干标注有2个生产日期的事实。

  4.询问笔录(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生产国威豆干的成本价和销售价。出厂检验报告(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国威豆干实物,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国威豆干标注有2个生产日期。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质及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2024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县市监罚告[2024]5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五十八规定:“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以上标准及问答规定了食品的生产日期不能补印或篡改。当事人对已经打印了生产日期但未使用的包装袋采取擦拭掉原有生产日期重新打印新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当事人的生产工艺过程和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国威豆干出厂检验合格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证据证明的标注有2个生产日期的产品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虽将已经打印了生产日期但未使用的包装袋采取擦拭掉原有生产日期重新打印新生产日期的方式使用了包装袋,但擦去的生产日期与重新使用打印的生产日期相差9天,并不是将已经过期的食品重新打印新的生产日期,违法行为较轻。同时,普通消费者购买食品一般会查看生产日期,但不会通过紫光灯去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壹元贰角伍分);

  3.合计罚款3001.25元(叁仟零壹元贰角伍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24家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沈、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