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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铁岭县凡河镇浩源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1MA108BQ596
经营场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嘉陵江路36号(凡河幸福里)38-1幢8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XX
身份证件号码:2112241996XXXX8715
联系电话:188XXXX2228
2023年04月04日,接到12315平台投诉件,称本人于2023年04月03日在铁岭县凡河镇浩源生鲜超市购买4袋“巧丫头”秋田小町大米过期,每袋50斤共计花费512元,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保质期六个月,本人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铁岭县凡河镇浩源生鲜超市有消费者投诉的“巧丫头”秋田小町大米5袋,生产日期均在保质期内,而消费者4月3日购买的“巧丫头”秋田小町大米,已超过保质期33天。投诉人提供了购买交易记录照片1张,过期的“巧丫头”秋田小町大米照片4张。
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米共购进5袋,其中1袋在保质期内已经销售,其余4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保质期为六个月,到期日应为2023年2月28日,售出时已经超过保质期33天,由于当事人疏忽,忘记下架,被消费者购买。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米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保质期为六个月,到期日应为2023年2月28日,售出时已经超过保质期33天,以上销售的大米以105元/袋购进,共购进5袋,其中1袋在保质期内已经销售,其余4袋由于当事人疏忽,忘记下架,被消费者以128元/袋购买,合计认定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货值金额512元,违法所得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过期食品照片4张、购买记录1张、投诉人提供现场购买大米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大米已经超过保质期。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4.现场笔录1份,进货单据1张,进货台账1张,证明当事人超市内现有“巧丫头”秋田小町大米5袋均在保质期内。
2023年0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县市监罚告〔2023〕2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不应销售无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无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经营的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裁量情形,应当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基准类)序号5减轻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10倍罚款。”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元。
2.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24家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沈、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处空白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