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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铁岭县新台子镇南方化妆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11221600209209
住所(住址):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委东方商场南侧
投资人:季XX 身份证件号码:3303241981XXXX2843
2023年8月15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柜内摆放销售的化妆品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1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12月28日,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生产商:广州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和镇龙归南村五社工业区第四栋自编28号;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铁县市监责改(2023)01-004号责令其下架暂停销售处理。2023年8月24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化妆品进行回访,发现仍未下架、仍在货柜内摆放销售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化妆品。通过对经营者季晓群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以每盒内装一支10元的价格购进了5盒“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并以每盒19元/盒的价格销售了4盒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剩余1盒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后未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5日和2023年8月24日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1盒)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现场检查记录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3.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照片2张,证明该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违法行为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化妆品店销售的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
5.2023年8月2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经营者季晓群询问情况的记录。
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构成“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规定。
2023 年9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县市监罚告[2023]号65),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由于受新冠疫情原因的影响,响应政府扶持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并且当事人经营的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后未进行销售,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情形。按照《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的化妆品的处罚裁量阶次一般情形的裁量因素,裁量标准为拒不改在的处600以上1400以下罚款的规定的规定,本局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旨在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行政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情形,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铁岭县新台子镇南方化妆品商行经营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1盒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销售“莱雪尔虫草魔幻变色唇膏”标签存在不清晰难以辨认(一盒)
二.罚款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 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24家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沈、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