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scjdglj/2023-0343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12
标  题: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3〕39号
发文字号: 铁县市监处罚〔2023〕39号 发布日期: 2023-06-15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罚〔2023〕39号

  当事人:铁岭县熊官屯镇袁进波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1221MAC1P1XP35

  住所(住址):铁岭县熊官屯镇熊官屯村

  经营者:袁XX

  身份证号码:2112211967XXXX4521

  联系电话:136XXXX0908

  2023年5月24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县熊官屯镇袁进波化妆品店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于2023年5月25日,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4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县熊官屯镇袁进波化妆品店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在2023年5月8日,我局已对铁岭县熊官屯镇袁进波化妆品店,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铁县市监责改[2023]7-03号)给予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化妆品店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法定代表人:袁进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化妆品店负责人基本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销售化妆品卡皙粉底液标签不清晰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标签不清楚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化妆品店立即改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县市监罚告[2023]3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情形,按照《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的化妆品的处罚裁量阶次一般情形的裁量因素,裁量标准为拒不改正的,处600以上1400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铁岭县熊官屯镇袁进波化妆品店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24家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沈、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