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nyncj/2024-0669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3-15
标  题: 铁岭县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工作情况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3-15

铁岭县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工作情况

  为进一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与粮食、油料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根据《铁岭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铁市农〔2024〕143号),往年结转的项目资金,与今年的项目资金合并实施,并按照今年的政策加快执行。

  一、贴息对象及范围

  1、贴息对象。支持直接从事粮油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对于支出记录、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比较完整的家庭农场,以及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财务比较规范的合作社,也可以纳入本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1000亩以上。

  2、贴息范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贷款。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与粮油生产有关用途的(包括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马铃薯、甘薯、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花生等),可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

  二、贴息标准、额度、贴息期限

  根据资金额度、贷款贴息需求,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LPR)2%给予贴息。单个经营主体贴息总额设上限要求,从事粮油生产的家庭农场,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从事粮油生产的农民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程序

  采取“先备案、经审核、再贴息”的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贴息申请、贴息审核、贴息资金兑付等方面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四、工作落实情况

  1.高度重视。该项目是省长粮食安全考核内容,铁岭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于2023年10月17日联合下发《铁岭县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通知》,确保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统计上报,落实惠农政策。

  2.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召开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会议,落实文件要求,广泛宣传,让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的了解贷款贴息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3.做好摸底调查。各乡镇统计本地区贷款贴息需求情况,填写《贷款贴息需求统计表》,铁岭县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符合条件合作社、家庭农场正在申报审核之中。

  4.2023年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贷款贴息,总计40万元,经过经营主体申报,乡镇审核,已经收到39家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申请补贴贷款本金6275.5万元,贴息额34.1238万元。补贴资金于2024年2月7日拨付39家经营主体。后有申报经营主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提前偿还贷款,2024年2月18日后提供补充资料,经检查共有4家提前还款并提供资料,涉及多付利息金额1525元。目前该四户已退回并上缴到县财政专户。2023年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贷款贴息实际支付33.9713万元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