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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处罚结果 | 结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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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铁县水利罚字2023年度第7号 | 未经水行政主部门批准,擅自采砂 | 刘*洋 | 根据违法情节,依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41条,处罚款2500元,现场恢复原状。 | 2023.10.12 |
2 | 铁县水利罚字2023年度第8号 | 未经水行政主部门批准,擅自采砂 | 王*海 | 根据违法情节,依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41条,处罚款3500元,现场恢复原状。 | 2023.10.12 |
3 | 铁县水利罚字2022年度第9号 | 未经批准擅自采砂 | 杨*军 | 根据违法情节,依照辽宁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41条,处罚款3500,将现场恢复原状。 | 2023.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