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whlyhgbdsj/2023-0230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铁岭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成文日期: 2019-12-06
标  题: 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文旅办发〔2019〕48号 发布日期: 2023-05-19

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市场管理处 刘佰武 024-82859880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2月6日

辽宁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全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范围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本实施细则中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二、旅游市场黑名单列入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12个月内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两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三、旅游市场黑名单列入程序

  (一)事前告知阶段。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二)陈述申辩阶段。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三)交叉比对阶段。列入前,列入机关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提示其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风险,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场黑名单。

  四、旅游市场黑名单主要内容

  (一)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二)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发布渠道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均需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进行登记。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六、旅游市场黑名单动态管理

  旅游市场黑名单动态管理应遵循“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的原则。

  (一)因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二)因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三)因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四)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五)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移出机关须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列入机关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七、旅游市场黑名单惩戒措施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上一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应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惩戒。

  八、旅游市场黑名单主体信用修复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连续12个月内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两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修复信用由列入机关组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须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参加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信用风险提示和信用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