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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07-31

铁岭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铁岭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82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乡镇(包括种办事处,下同)、关部门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从而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督,协助相关部门推进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各乡镇、相关部门、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六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24小时值班场所。

(二)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配备1名行政副职和至少1名气象协理员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设置安全避难场所,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能够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多种渠道(设备)接收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五)有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设备,如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

(六)可以面向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要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气象局审核。

(二)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单位,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气象局颁发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八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九条  对于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适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