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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地震应急预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铁岭县地震应急预案

铁岭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现状评估

1.5  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成

2.2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职责

2.3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

2.4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2.6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2.7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2.8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3.1  响应分级

3.2  响应级别调整

4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运行程序

4.3  指挥体系

4.4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策部署

4.5  急处置

4.6  现场协调

4.7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8  后期处置

5.地震应急级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运行程序

5.3  指挥体系

5.4  应急部署

5.5  现场工作组组成

5.6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6.地震应急级响应

6.1  启动条件

6.2  指挥体系

6.3  县级指挥机构职责

6.4  应急部署

6.5  现场工作组

7.应急准备

7.1  信息监测与报告

7.2  预防行动

7.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7.4  预警支持系统

7.5  地震预警发布

8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8.3  交通运输保障

8.4  电力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治安保障

8.7  物资保障

8.8  经费保障

8.9  社会动员保障

8.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8.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8.1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8.13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9.附则

9.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9.2  预案编修与管理

9.3  预案培训与演练

9.4  预案解释

9.5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铁岭市地震应急预案》和《铁岭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1.4  现状评估

铁岭县地质构造复杂,郯庐、赤开两个断裂带在我县交汇,历史上发生过5.7级地震。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明显增强。铁岭地质构造复杂,存在发生56级中强地震的危险。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境内及邻近省、市、县(市)区、乡(镇)发生(对铁岭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2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人武部、公安局、地震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民政局、交通局、城建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粮食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气象局、外经贸局、广播电视台、宣传部、商业局、供销社、消防大队、供电分公司、财产险、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2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市、县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乡镇(包括种畜场办事处,下同)、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铁岭市政府提出救援请求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重大救灾事项的决策。

2.3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

县政府应急办会同地震局及有关部门,组成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是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2.4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总灾情信息,上报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协调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协调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现场的具体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地震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为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2.6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2.7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2.8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贯彻并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有关乡镇政府的应急工作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负责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县震救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3.1  响应分级

县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级响应对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级响应对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  响应级别调整

3.2.1  当地震灾害使灾区无人力、财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展较好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县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灾区情况,提高响应级别。

3.2.2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政府有能力处置时,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3.2.3  县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县政府决定并宣布。

4地震应急级响应

4.1  启动条件

当铁岭域内发生地震级别在6.5级以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时,可初步判定为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当铁岭域内发生地震级别在7.0级以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时,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震后20分钟内县地震局迅速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震情和初步的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并提出启动县地震应急级响应的建议。

4.2  运行程序

(1)依据震情、灾情,经县政府同意,启动县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2)县政府应急办迅速将震情报告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3)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所有成员到县政府指定地点集结。

(4)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专项救援组由牵头单位组织进驻灾区,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3  指挥体系

实施县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4.4  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策部署

(1)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根据震区实际情况,调遣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驻铁岭县的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当灾害事件特别重大时,向县政府建议启动铁岭县级地震应急级响应。

(2)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在灾区建立物资接收转运站,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工具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对于已经损毁的,要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6)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组织相关乡镇、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组织企业生产灾区急需的紧缺物资和装备。

(8)在灾区设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导、协助和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9)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4.5  应急处置

启动县地震应急级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组。县政府应急办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1)抢险救灾组。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由人武部牵头,公安局、经信局、地震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消防大队等参加。

(2)群众生活组。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由民政局牵头,发改局、教育局、经信局、财政局、城建局、农发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药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由卫生局牵头,发改局、水利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动监局、人武部、红十字会等参加。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做好储备物资和医药调度,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由发改局、经信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发局、广播电视台、供电公司等参加。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以及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地震局牵头,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水利局、城建局、经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等参加。

(6)社会治安组。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由公安局牵头,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司法局、财政局等参加。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由民政局牵头,宣传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台办、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办和地震局牵头,交通局等参加。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由民政局和地震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经信局等参加。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由宣传部牵头,民政局、广播电视台、旅游局、地震局、台办等参加。

4.6  现场协调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全面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向县抗震救灾指挥报告。

(2)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抗震救灾重大事务。

    (3)根据灾区抗震救灾的实际需求,协调落实现场应急资源调配;协调指导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非灾区政府、社会等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助灾区设置抗震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站,安排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物资;协调安排灾区伤员后送工作。

(4)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后勤保障和交通运输。

(5)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灾区重大次生灾害处置

(6)应急信息传递共享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报其他成员单位;对其他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7)指挥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救援工作。各类救援队向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任务。任务完成后,经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方可撤离或转场

4.7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7.1  抢险救援阶段

地震发生后一周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4.7.2  灾民安置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2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4.7.3  应急恢复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3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7.4  应急期结束

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4.8  后期处置

4.8.1  善后处置

(1)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和灾后处置工作。

(2)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给予适当补偿。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4.8.2  社会救助

(1)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3)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震区乡镇、相关部门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

(6)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4.8.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县政府应急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并上政府和市地震局。

(2)根据职责分工,各乡镇、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5地震应急级响应

5.1  启动条件

铁岭域内发生地震级别在56.5级,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时,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震后20分钟内,地震局迅速向政府报告震情和了解到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并提出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的建议。经政府同意,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

5.2  运行程序

(1)县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挥、副指挥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指挥命令到指定地点集结。

(3)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工作组进驻灾区,综合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3  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级响应时,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灾区乡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5.4  应急部署

5.4.1  听取地震局的震情、灾情汇报,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震情。

5.4.2  视灾情需求派遣医疗救护队伍及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

5.4.3  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运救灾物资。

5.4.4  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县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

5.4.5  视灾情需求派遣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5.4.6  视灾情需求派出应急救援现场专项工作组进驻灾区,开展专项的抗震救灾工作。

5.5  现场工作组组成

地震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副指挥担任,成员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

5.6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对成员单位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进行协调,对专项救援现场工作组有关救援工作进行协调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县政府及部门、驻军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灾区政府或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工作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6地震应急级响应

6.1  启动条件

当县域内发生地震震级在4.55级,震区有感强烈,部分建筑物遭到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时,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震后20分钟内县地震局迅速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了解到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县地震局提出启动县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同意,启动县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  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级响应时,县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县地震局)和灾区乡镇政府组成。

6.3  指挥机构职责

级应急响应由灾区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县地震局了解和掌握灾区情况,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做好协调指导工作。依据震情和灾情,县地震局协调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应急响应。

6.4  应急部署

6.4.1  县地震局迅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视震情和灾情,派出县现场工作组赴灾区。

6.4.2  视震情和灾情需求,派遣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4.3  做好地震趋势判定、依据地震类型做好相关工作。

6.4.4  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6.5  现场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可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工作组,负责人为县地震局局长。主要任务是了解灾区的需求,帮助灾区开展工作对支援队伍的行动进行协调向县政府和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准备 

7.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地震局对全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7.2  预防行动

地震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工作部署防震准备临震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7.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按照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县政府应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

(1)地震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7.4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系统、县地震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成,并通过政务网与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做好震后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

7.5  地震预警发布

(1)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2)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4)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

(5)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或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认地震灾区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解除报告,经批准,由省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8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经信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通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通信企业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系统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消防应急救援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医疗救护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8.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各乡镇、相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8.4  电力保障

供电分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8.6  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7  物资保障

经信局负责县级药品储备,协调组织生产要素和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物资。

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其负责接受的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省内红十字会和国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8.8  经费保障

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的申请、拨付。

8.9  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县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8.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各乡镇政府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相关乡镇政府应在公园、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8.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完善县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系统建设要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地震局负责地震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技术的基础研究,提高重点目标的紧急处置技术,开展地震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研究。

8.1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 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要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8.13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震区政府制定具体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9附则

9.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9.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上年国民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事件。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9.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6.5级以上。

9.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数人、数十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56.5级。

9.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有人员受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4.55

9.2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承担。

县地震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铁岭县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3  预案培训与演练

县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县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