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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 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14号)对依法设立,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直接提供实际锻炼岗位的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给予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
2.政策对象:企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3.补贴标准: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年,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4.申请条件:见习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直接提供实际锻炼岗位的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5.申请材料:
一是被纳入我市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的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所需要件:(1)《铁岭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2)《铁岭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7);(3)《铁岭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8);(4)《铁岭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9);(5)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6)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二是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所需要件:《铁岭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0)
6.办理流程: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拨付:市财政局向市就业服务中心划拨见习补贴,市就业服务中心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划拨见习补贴,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所属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
7.办理时限:按批次拨付。
8.办事时间:8:30--16:30 (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预约服务);
9.办理地点: 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35号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6楼2号窗口.
10.咨询电话:024-74852092
11.监督投诉渠道: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