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lx/2023-0022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铁岭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1-29
标  题: 2023年铁岭县政府预算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1-29

2023年铁岭县政府预算说明

  根据《预算法》法律法规及我县实际支出规模,面对极其严峻复杂的经济环境和连续出台的全新财政政策,我们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财政经济形势,坚持“依法理财、统筹兼顾”的原则,盘活财政存量,用好财政增量,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的安排了2023年部门预算。具体安排如下:

  严格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足额保障养老金缺口及债务发行付息资金需求,强化预算对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把每一笔钱都用在刀刃上。

  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规定,将预算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所有预算支出都要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并根据各类预算支出的性质和用途,将预算项目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公用经费项目和其他经费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

  1.人员类项目。以11月份为时点,依据现行各项工资政策、标准和预算单位工资台账,按照实名制管理方式核定编制。

  ——编制方法和口径:

  (1)基本工资: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的11月份工资表为依据,据实编制,列“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经济科目;行政和参公人员第13个月奖励工资,列“工资福利支出-奖金”经济科目;工资升档晋级、抚恤金丧葬费等在预算中按资金开支渠道统一预留。

  (2)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单位承担部分,分别按上年度在职人员个人年工资总额的16%、8%安排预算,其中: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单位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不实缴,当年退休人员应补发的职业年金在预算中按资金开支渠道统一预留;分别列“工资福利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经济科目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支出功能科目。

  (3)津贴补贴: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的11月份工资工资表为依据,据实编制,个人取暖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标准安排,列“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经济科目。

  (4)离休费:包括随工资发放的基本离休费、护理费和各项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标准据实安排,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离休费”经济科目。

  (5)退休费: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退休人员个人取暖费、遗属补助、抚恤金和丧葬费等养老金统筹外项目仍按原资金渠道安排,分别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退休费、生活补助、抚恤金”经济科目。

  (6)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年工资总额的7%安排(行政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岗位补贴),列“工资福利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济科目;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行政与参公在职人员个人年工资总额的5%安排(行政单位在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行政单位退休=退休工资+生活性补贴、原参公单位在职=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岗位补贴+教护工资、原参公单位退休=退休工资+生活性补贴),列“工资福利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经济科目;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预算直接批复到单位,由单位自行缴纳,支出功能科目,统一列“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7)其他社保缴费: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在职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55元安排,由单位自行缴纳,资金来源与经费供给渠道一致;失业保险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年工资总额的0.5%安排,由单位自行缴纳,资金来源由非税收入或自筹解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按在职人员个人年工资总额的0.6%安排,由单位自行缴纳,资金来源由非税收入或自筹解决;职工生育保险按应发工资扣除独生子女费、取暖费、差旅费、住房公积金后的0.2%安排;全部列“工资福利支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经济科目。

  (8)独生子女奖励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在职人员按60元/人、年安排;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按120元/人、年安排,资金按原开资渠道统一预留;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奖励金”经济科目。

  (9)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个人年工资总额和计提比例12%安排,列“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经济科目及“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功能科目。

  (10)其他:包括行政和参公人员的伤残抚恤金、遗属补助、托费、援疆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等支出,按实名制方式管理,单独反映、据实安排。其中:伤残抚恤金、遗属补助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经济科目,托费、援疆补助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济科目,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支出列“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经济科目。

  2.公用经费项目。

  ——编制口径

  (1)集中支付、统一管理经费,即在县行政中心办公的单位直接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支付,或由预算单位自主支付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办公取暖费,按实际使用量逐项测算后核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预算安排实际。其中:水费、电费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缴费凭证,据实核算2023年预算支出需求;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执行,其他单位平均标准不得高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标准;维修费按单位建筑面积8元/㎡安排,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电梯运行维护费包括电梯维护费和检测费,分别按照维修合同和检测标准测算核定;办公取暖费按照取暖面积和供暖标准核定。

  (2)公安机关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3650元安排,司法局按每人每年18100元安排。

  (3)教育部门:县高中和县职专每年安排定额补助经费6万元。

  (4)经费自理单位定额不得超过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额标准。

  ——编制标准

  (1)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按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具体为:四大班子5000元/人、年;一般行政单位3000元/人、年;县委、县政府直属及县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000元/人、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测算的公用经费人均定额参考标准进行编制,也可在公用经费项目和定额额度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编制。

  (2)交通费:行政单位按照车改后保留的车辆编制数安排30000元/辆,事业单位按照实有车辆数安排30000元/辆,闲置和报废车辆有编制也不予安排经费。

  (3)公务交通补贴:行政及参公人员交通补贴,按照县编委、组织、人社等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和职级情况,据实核定,正县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县级每人每月9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级每人每月600元。列“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交通费用”经济科目。

  (4)办公取暖费:根据《关于县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知》(铁县政办发〔2004〕48号)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年第28期)执行。

  (5)工会经费:按照上级要求,工会经费需纳入预算安排,行政人员主要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人员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补贴、教护10%。个人缴纳部分为缴费基数的5‰。单位承担部分为缴费基数的2%。

  (6)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按200元/人、年安排;离休干部活动费标准按地师级800元/人、年,县团级600元/人、年,科级及以下500元/人、年。退休人员活动费标准按60元/人、年。全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科目。

  (7)福利费: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标准按96元/人、年安排;事业单位标准按36元/人、年安排。列“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和福利费”经济科目。

  (8)临时工工资:按照铁岭市社平工资标准执行,安排18000元/人、年。

  县直各部门、各镇(乡)在编制公用经费时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严格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对应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安排,各部门要在公用经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编制,避免当年执行中出现经济分类偏离等情况。

  二是继续强化“三公”经费管理,从严从紧核定“三公”经费预算,坚持做到2023年预算不超过2022年预算,2023年决算不超过2023年预算。严格控制车辆报废更新,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如有车辆报废更新的单位,需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没有车辆购置采购预算的单位2023年一律不得购买公务用车。

  3.绩效目标编制。县级部门预算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除偿债类项目、财力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结转资金的项目外)均需编制绩效目标,其中:人员类、运转类项目纳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统筹考虑,无需单独设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应尽量从指标库中选用,如确需新增绩效指标,按照量化细化编制原则,经县财政局绩效管理股审核后方可纳入指标库内选用。此外,新增或执行到期拟继续执行的特定目标类项目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