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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人民武装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人民武装部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人民武装部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人民武装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国防动员方面,担负铁岭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及相关工作。
(二)兵役征集,担负全县兵役征集相关工作,包括宣传、体检、政治审查、役前适应性训练、核定后发装、起运、新兵入营后情况跟踪等后续工作;新城区高校及两个街道的兵役征集工作目前也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
(三)国防教育方面,负责全县及新城区国防知识、国防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国防意识,稳固我县国防事业发展。
(四)国防设施保护,担负辖区内国防设施管护,日常巡视、维修管理工作。
(五)双拥工作方面,担负全县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协助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维护军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帮扶困难军烈属等;
(六)战备建设工作,担负全县国防力量潜力调查、完善各种战备方案和措施,加强民兵一体化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秩序,随时作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七)民兵训练工作,按照上级部门部署的民兵训练任务,开展年度民兵训练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和相关保障;
(九)完成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没有二级预算单位和部门。
第二部分 铁岭县人民武装部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人民武装部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人武部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我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国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铁岭县人武部2022年收支总预算171.82万元,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171.80万元减少0.02万元,主要是根据相关政策,2022年人员待遇标准调整。
二、关于铁岭人武部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2022年预算数与2021年预算数减少1.5万元,原因为取消公务用车运行费。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7.69万元,与2021年的37.67万元,预算增加0.02万元,增加0.06%。主要原因是人员待遇标准。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铁岭县人武部没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铁岭县人民武装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项目概况:2022年国防支出总项目经费130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确保全县2022年度国防建设支出资金调度得到充分资金保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