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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林业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林业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全县森林林木采伐审批,指导检查林木采伐设计。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建立并管理森林资源数据库。负责落实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任务项目的实施。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划,指导乡、镇及各单位编制经营方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二)《不动产证》发证前审核、审批工作。全县森林保险投保制定计划, 森林保险投保、理赔、鉴定,协调乡镇、保险公司、财政局等相关事宜。处理各类林权纠纷,建立林权纠纷台账。受理、初步审核、查验、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办理林权《他项权利证》。林业系统内法制培训、考核、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执法证换发、木材加工企业执法检查。归档、管理、查询。继续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等配套工作。
(三)负责全县范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规划、计划、使用、管理、报帐以及必要的会计核算;负责对政府统一采购物品的调配并办理有关调配手续及其管理;负责建立应用生态公益林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体系,设立监测样点;定期向上级报告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对本级和下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营情况和设备物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着全县森林资源消长动态监测工作;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森林分类区化界定;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作业设计调查;营造林设计;林业数表编制;建立并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数据库和全县森林资源档案;制定全县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林政稽查保障。林政稽查,林政案件查处,林政执法监督,林业政策宣传。负责检查过往运输的木材,森林种苗,野生动物,依法查处违法运输案件。
(六)负责全县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县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加工、运输工作。负责全县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县森林资源毁坏情况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对采矿、放牧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稽查;负责提出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建议,对征用、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进行监督检查。
(八)宏观管理、促进林业发展。负责管理全县三个国有林场林业生产、财经、经营及局直机关的各经济实体及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森林培育,护林防火、林业信息服务。
(九)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发展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的编制、实施;负责全县林业产业项目的开发、立项、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负责全县现有林业产业项目的管理和利润的提缴;负责林业局直属企业的管理、新上项目的引进和开发工作等。
(十)负责全县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推广项目进行试验示范。
(十一)按照县政府、县森防指的决定和部署,组织落实各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联系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调查研究预防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办法,组织规范森林防火工作的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县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掌握重点火险区、联防区状况,密切周边地(县)协作联系,及时修订扑救森林(草原)大火的应急预案;组织监督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工作,负责森林火灾处置上报工作的火灾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督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贯彻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依法严惩肇事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贯彻落实森林防火“两个纳入”要求,制定县域内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十二)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村屯绿化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退耕还林兑现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木种子种苗行政执法,负责林业育苗技术指导,组织林木种子资源普查、收集、评价、种子园确认
和苗木质量管理,组织良种选育、指导良种基地、示范、推广。负责良种选育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管理全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苗木合格证和标签发放,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子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为林业发展提供病虫害防治检疫保障;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管理,森林病虫鼠害防治与检疫技术培训,森林病虫鼠害防治与检疫宣传;森林病虫鼠害测报以及林木、苗木、花卉检疫证发放。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铁岭县林业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铁岭县林业局机关
第二部分 铁岭县林业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林业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林业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林业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林业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283.84万元,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183.43万元增加100.41万元,主要是根据2022的实际工作情况,增加了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
二、关于铁岭县林业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1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1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万元)。2022年预算数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增加)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增加)0万元,主要是由于人员变化按照预算定额相应变化;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增加)0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减少(增多),相应运行费用减少(增加)。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99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0.5万元,下降9 %。主要是压减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铁岭县林业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铁岭县林业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 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2年森林防火项目,一、项目概况:根据森林法安排预算197.99万元。二、项目绩效目标:确保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及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资金调度得到充分资金保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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