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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承担城市建设发展方面的服务、保障等工作。
(一)负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工作;对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排查、登记、分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对固体废弃物排放场提供事务性服务;负责全县园林绿化服务工作。
(二)为住房保障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城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缴、使用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协调处理供用热双方的纠纷,监督检查供热设施各项运行参数达标情况,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稳定的运行。负责国家、省、市供热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工作;受理用户对供暖企业供暖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和咨询。
(四)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
(五)负责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现状,加强档案保护,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六)为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七)完成县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设置1个分支机构:
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务性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
2.铁岭县综合执法大队
第二部分 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总预算1,438.55万元,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1,206.61万元增加231.94万元,主要是根据2022年财力状况,相应增加一般性支出。
二、关于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4.7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万元;公务接待费1.7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3万元)。2022年预算数比2021年预算数增加3.0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21年预算数增加0.06万元,主要是由于人员变化按照预算定额相应变化;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21年预算数增加)3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增多,相应运行费用增加。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74.34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573.04万元,上升566%。主要是压减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铁岭县城市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1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2年本单位不安排重点项目预算。
(五)扶贫资金预算情况
2022年本单位无扶贫资金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