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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县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县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县房屋和县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县房屋和县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指导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对全县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城市露天市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考评;研究制定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与总体方案,组织开展县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及各类建筑物外部拆改的审批;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等标志性设施设立的核准;组织实施县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城区内露天商品流通市场进行日常管理;整顿无主办单位市场,依法对非法拆迁和侵占集贸市场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移、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协助地方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下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领导干部;承办县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六)主要负责全县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初审工作以及对全县建筑市场的管理;全县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监督管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支付和监督管理;以及对建筑业信用信息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对进入我县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批准准入拟定农民工资工资清欠工作方案。
(十七)主要负责全县市政工程的监管,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选址、初审、报送及企业安全管理,非居民生活液化气使用初审及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报送,供热企业停建及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热工程审批。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本级
第二部分 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收支算133.71万元,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118.56万元增加15.15万元,主要是根据2022年人员状况,相应增加一般性支出。
二、关于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万元)。2022年预算数比2021年预算数增加0.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21年预算数增加0.03万元,主要是由于业务变化按照预算定额相应变化;公务用车运行费与2021年相比没有变化。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5.38万元,比2021预算减少1.95万元,减少11.25%。主要是减少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铁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重点项目预算
(五)扶贫资金预算情况
2022年本单位无扶贫资金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