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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统战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统战部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统战部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统战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发挥县委在统战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作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巩固壮大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二)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县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统一战线工作。
(三)负责发现、培养党外代表人士,负责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协助各民主党派基层支部、县工商联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协调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统筹推进全县统一战线宣传工作,拟订全县统一战线宣传工作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判涉及统一战线的舆情并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五)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反映意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做好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工作。
(六)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协调处理民族和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根据分工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七)负责联系、培养无党派代表人士,支持、帮助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作用,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培养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
(八)参与拟订、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了解和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九)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海外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联系香港、澳门、台湾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联系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调研,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十)统一管理侨务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关于侨务工作的决定,调查研究我县有关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管理侨务行政事务,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联系海外有关侨团和代表人士,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华文教育等工作,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指导县级党委、县直机关工委、县委教育工委的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乡镇党委统战委员。受县委委托,领导县工商业联合会党组,指导县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代管县归国华侨联合会、县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县中华职教社。
(十二)关于实绩考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并负责各县(县)区党建指标考核,同时承担县实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委办公室负责县直党群政法部门业务指标考核。县直机关工委负责县直部门党建指标考核。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县(县)区政府和县政府部门的业务指标考核。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委统战部负责各自系统有关单位的考核。
(十三)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台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对台工作部署,研究拟订全县对台工作、涉台事务的相关政策规定。
(十四)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的对台工作,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其他群众团体的涉台工作,检查了解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台方针政策情况及县委、县政府对台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对台经济贸易工作,促进我县与台湾经济领域交流、往来与合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与台湾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以及我县与台湾人员往来、考察、研讨等工作。
(十七)负责对台宣传、涉台教育、涉台新闻报道和有关对台工作的新闻发布,负责台湾媒体来我县采访和县内新闻单位人员赴台采访、新闻交流活动等事务的管理。
(十八)负责联系台湾上层重点人士,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对台湾上层的联络工作。
(十九)负责研究台湾政治、经济、社会及其他领域的政策走向,收集台湾动态信息,分析台情,开展工作调研。
(二十)指导、协调台胞投诉、信访工作,依法维护台胞合法权益。
(二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协调我县与台湾通邮、通航、通商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十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理涉台突发事件。
(二十三)承担县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十五)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二十六)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调推动城乡民族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七)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扶贫攻坚、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二十九)参与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三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三十二)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乡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应急维稳等工作。
(三十三)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十四)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推荐工作,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承担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十五)职能转变。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
(三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统战部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铁岭县统战部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统战部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统战部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统战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统战部2022年收支总预算164.98万元,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165.72万元减少0.74万元,主要是根据2022年财力状况,相应压缩一般性支出。
二、关于铁岭县统战部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3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3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万元)。2022年预算数与2021年预算数持平。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0.92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1.79万元,增加9.36%。主要是增加临时雇工1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铁岭县统战部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铁岭县统战部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对台招商引资项目,一、项目概况:面向台企台商宣传招商引资政策,引进新企业。二、项目绩效目标:扩大铁岭县营商环境宣传力度,引进台商来我县投资兴业。
(五)扶贫资金预算情况
2022年本单位无扶贫资金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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