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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规定和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具体要求,承担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推动全县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和县领导的来信,接待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群众,受理群众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的投诉,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报告重大信访事项,配合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机关,市委、市政府机关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做好我县进京上访群众的接待劝返工作,做好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信访分流工作。
(三)向有关地区和部门转送、交办、移交信访事项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县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并反馈有关情况,审核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专项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进京、去省上访、来县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协调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情况。
(五)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及时准确地报送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统计分析,分析信访形势,掌握信访动态,提出有关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六)推动全县信访矛盾的排查化解,对重要信访问题及时开展信息预警,在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及时收集信息,研判信访形势。
(七)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信访干部培训,检查指导各乡镇和县直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履职情况。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国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加强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群众信访情况的督促检查。
2.加强重大信访矛盾隐患排查情报收集预警和信访稳定形势研判分析工作。
3.加强对群众进京、去省上访的协调处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件: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总预算314.89万元,比2021年收支总预算245.80万元增加69.09万元,主要是根据2022年财力状况,相应增加一般性支出。
二、关于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3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3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2022年预算数比2021年预算数增加0.0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21年预算数增加0.09万元;原因是国家重大节点增多上访体量增大。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14.89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69.09万元。主要是相应增加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无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铁岭县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共有一般公务车辆2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2年社会综合治理事务服务中心绩效项目:铁岭县“控访维稳”项目
项目概况:承办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和县领导的来信,接待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群众,受理群众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的投诉,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报告重大信访事项,配合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机关,市委、市政府机关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做好我县进京上访群众的接待劝返工作,做好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信访分流工作。予以保障每年50万经费。
项目绩效目标:推动全县信访矛盾的排查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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