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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铁岭县委政法委是铁岭县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县委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协管政法部门干部,执法监督、领导和协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职能。
1.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确保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县委关于政法、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指示和措施,及时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并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3.组织推动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4.监督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正司法情况,研究制定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公正,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5.研究加强全县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管理同级政法领导班子,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
6.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综治措施的落实。
7.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社会稳定工作。
8.完成县委和铁岭市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铁岭县政法委
第二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公开网站附
第三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政法委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政法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政法委2018年收支总预算114.91万元,比2017年收支总预算131.38万元减少16.47万元,主要是由于人员有所减少。
二、关于铁岭县财政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5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7.3万元)。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2.5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0.1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2.67万元。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4.91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16.47万元,下降12.54%。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铁岭县财政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 年12月31日,铁岭县政法委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政法委绩效项目:铁岭县“平安县创建”项目
项目概况:按照《关于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铁县财发[2009]173号)文件要求,县财政批示我县综治工作专项经费按每人1.5元标准,全县共38万人口,予以保障每年57万经费(实际拨付30万元)。
项目绩效目标:创建“辽宁省平安示范县”。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