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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财政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2017年城建部门预算公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2-24

2017年城建部门预算公开

铁岭县城建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城建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城建部门 2017 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城建部门 2017 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城建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有关城乡建设、城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房屋建设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指导、监督乡镇贯彻执行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房屋征收和集贸市场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负责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负责全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定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县自管、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和集资建房确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自管、直管房屋的初始登记,存量房屋的交易、抵押、继承和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直管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弃管房屋进行管理;负责公有房屋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制定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负责全县直管房屋的供暖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乡建筑设计、城镇容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的管理及房屋征收等综合执法工作。

(九)、协助市人防办开展好各项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人口疏散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铁岭县城建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铁岭县城乡建设局本级

2. 铁岭县园林环卫管理局

3. 铁岭县综合执法大队

4.铁岭县房产局

第二部分 铁岭县城建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公开网站附

第三部分 铁岭县城建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城建部门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城建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铁岭县城建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649.03万元,比2016年收支总预算456.05万元增加192.98万元,主要是由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人员工资及津补贴预算相应增加。

二、关于铁岭县城建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1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6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5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0.0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0.02万元,主要是由于人员变化按照预算定额相应变化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 年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4.43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12.1万元,增长19%。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铁岭县城建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 年12月31日,铁岭县城建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城建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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