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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武装部2017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武装部概况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武装部 2017 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武装部 2017 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武装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新时期人武部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民兵工作、兵役工作和动员工作。
(一)民兵工作主要包括民兵的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和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负责办理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战争条件下,组织并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和重要设施。
(二)兵役工作主要包括征兵工作、预备役官兵的登记统计工作、预备役部队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等。
(三)动员工作主要包括拟制本区域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的动员准备工作;指导或协同预备役部队做好军政训练、兵员管理、训练经费筹集和动员集结工作;办理同级地方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战时根据国家的战争动员令和上级的动员计划、命令和指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兵员动员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动员工作。
(四)其他还有拥政爱民和协助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拥军优属、国防教育等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部为独立预算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铁岭县武装部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公开网站附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武装部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铁岭县武装部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新《预算法》,铁岭县武装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国防支出。铁岭县武装部2017年收支总预算143.57万元,比2016年收支总预算122.76万元增加20.81万元,主要是①由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人员工资及津补贴预算相应增加,②由于新时期征兵工作的新特点,需要招收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应征入伍,增大宣传力度及其他需要,预算也相应增加。
二、关于铁岭县武装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9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2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74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无变化。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 年12月31日,铁岭县财政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