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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16年政法委决算公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9-22

2016年政法委决算公开

铁岭县政法委部门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2016年部门算表

一、2016年度决算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2016年度支出算表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算表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算表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2016年部门算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铁岭县政法委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铁岭县委政法委是铁岭县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县委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协管政法部门干部,执法监督、领导和协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职能。

1.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确保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县委关于政法、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指示和措施,及时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并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3.组织推动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4.监督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正司法情况,研究制定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公正,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5.研究加强全县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管理同级政法领导班子,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

6.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综治措施的落实。

7.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社会稳定工作。

8.完成县委和铁岭市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算单位构成

铁岭县政法委2016年度部门决算共包含本级决算和下属单位决算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家,事业单位1家,为铁岭县法学会。

第二部分 铁岭县政法委部门算公开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当年收入合计168.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68.11万元。2016年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2016年部门累计可用收入总计168.11万元。(注:采用公开表格“收入支出总表”数据)

2016年当年总支出168.1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8.11万元,行政运行支出130.11万元,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支出38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168.11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8.11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8.11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础支出130.1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9.1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9.6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30万元项目支出38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算数16.8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待费0.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16.7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2016算数比(上年)算数减少5.4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政法委.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