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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细则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1)依法对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铁岭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6)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12)向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13)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4)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行政单位 1 个,为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当年收入合计1058.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058.99万元。2016年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2016年部门累计可用收入总计1058.99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41.65万元。
2016年当年总支出1058.9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058.99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41.6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员及工资普调,导致支出增加。
二、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1058.9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058.9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1058.9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668.04万元,项目支出390.9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08.3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3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2.34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三、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16.4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16.41万元。2016年决算数比(上年)决算数减少47.0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比(上年)减少47.09万元;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减少1.7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