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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废弃矿山治理工作,我局组织开展了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现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核查认定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5月21日。任何单位、个人如对公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书面向铁岭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办公室(联系人:韩杰,联系电话:13841092122)申请复核反映情况。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将按程序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确认。
铁岭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