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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
(2018—2022年)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铁政办发〔2018〕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是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体现。《规划》的实施将全面提高我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水平,使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矿山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治理,有利于改善我县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区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县委、县政府落实市委、市政府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新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考核内容的重要抓手,也是县委、县政府考核各镇(乡场)党委、政府的“绿色发展指标”之一。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保护责任
为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政府已经将《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列入对各镇(乡场)、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并由县政府督查室跟踪问效。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落实《规划》确定的治理任务,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为核心,以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监测、监督管理为依托,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统筹解决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的新局面,全面提高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三、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治理任务
根据《规划》,全县将在规划期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332.06亩,其中,近期(2018—2020年)恢复治理面积662.363亩(生产矿山295.0125亩,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367.3505亩),远期(2021—2022年)恢复治理面积1669.697亩(生产矿山439.167亩,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1230.53亩)。同时,要确保每年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指标为正值。
《规划》确定的治理任务是刚性指标,是县政府对各镇(乡场)政府、各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规划》确定的治理任务在规划中进行详细分解落实,确保不打折扣,坚决完成。
四、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实施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镇(乡场)、各部门要根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规划》的工作计划。要在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治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实施《规划》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完善各部门分工,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年度,各矿山企业和各项目区,同时,要及时部署并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落实采矿权人恢复治理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与采矿权人签订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的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公告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违约责任。督促采矿权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要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质量和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三)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逐步偿还矿山地质环境历史旧账。引入社会资金的政策举措可以参考《规划》的相关内容并进行细化,鼓励创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四)突出重点,分区治理。从重点区域、重点矿山抓起,以点带面,统筹治理。到2020年,“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沿线)内有突出影响的矿山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到2022年,“三区两线”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矿山治理数量和面积达到《规划》任务要求。对非“三区两线”范围和敏感部位、易灾部位的闭坑、关闭、废弃矿山可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以隔绝人为再次破坏,提供自然恢复基础条件为主,辅以必要的灾害、危险的警示和清除,并采取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式进行植被恢复的低成本、长效治理模式。自然恢复不是不采取任何措施,不能将弃管当成自然恢复。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部门要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纳入宣传工作重点,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信息报送及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全社会尤其是采矿权人宣传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要求,争取全社会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采矿权人充分认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其应尽的责任,主动做好矿山开采过程中和闭坑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